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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山西省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3-12 15:06:29
各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要求,为加强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和管理,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及职业化发展,我厅定于2018年3月至4月开展山西省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工作。为保证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
(一)首次登记范围
具有山西省户籍或在山西省有工作单位,并通过2017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者。
(二)再登记范围
2015年及以前已进行首次登记满三年且未再登记的社
会工作者。
二、登记流程
(一)提交申请。社会工作者根据登记要求于3月27日前将所需材料提交各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职能科室。
(二)资料审核。各市民政局社会工作职能科室现场审核社会工作者提交的登记材料,对符合条件者通过初审,对不符合条件者指导其更改和完善信息后通过初审。资料现场审核完毕后,身份证原件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退回社会工作者。
(三)证书制作。太原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太原市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的制作,于4月20日前将制作完成的登记证书和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进行审核确认,并由省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统一加盖公章。其他地市民政局于3月31日前统一将通过初审的材料上报至省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进行审核确认,并由省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统一制作登记证书。
(四)证书发放。证书制作完成后,由省厅统一通过山西民政信息网向社会发布领取证书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提交材料
(一)首次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3.《社会工作者登记申请表》(含照片)一式两份;
4. 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二)再登记需提交如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原件;
3.《社会工作者再登记申请表》(含照片)一式两份;
4.社会工作继续教育证明(在登记有效期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时间:助理社会工作师不得少于72小时,社会工作师不得少于90小时)。
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时间包括参加社会工作主管部门举办的社会工作培训时间和相关业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时间,时长按实际参训时长计算,每天按8小时学时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一项有利于社会工作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落实,争取做到不漏登一人、不误登一人。各地要通过登记工作逐步建立起社会工作人才信息库,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做好资料审核、收集及报送。各地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核实原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清晰性,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收取登记规定材料,同时做好材料报送工作,申请登记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各地对继续教育学时不达标的社会工作者,也要登记在册,并在今年的培训任务中优先安排。
附件:1.社会工作登记申请表
2.社会工作再登记申请表
3.申请表填表说明
4.审核合格人员汇总表
山西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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