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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领办法

时间:2018-12-26 09:46:39    

为积极深化殡葬制度改革,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提倡文明节俭办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45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0〕20号),进一步便民利民,简化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领取,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晋城市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省驻市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均执行本办法。

二、申领和发放条件

(一)户籍在火化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后,不分居住地区,实行火化,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二)户籍地在土葬改革区,但在火化区死亡的人员,均按火化区死亡人员对待,在实行火化后,其家属可申领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三)在外地就医、探亲或意外事故等死亡的,按规定应在当地火化,当地没有火化设施的,在就近火化或运回户籍地火化后,也可申领享受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三、申领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领取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受委托领取的必须出具亲属签章后的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领取丧葬费(丧葬补助金)另需由殡仪馆出具的《火化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原件、由殡仪馆、公墓及村(居)委会出具的合同凭证。

四、领取程序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后领取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属财政供养的,由退休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核发。

(二)凡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驻晋城各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死亡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凭以上材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直接支付。

五、监管措施

全市各有关单位要确实加强和规范相关档案的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对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有冒领、提供虚假证明骗取相关待遇的,要责令其退还冒领或骗取的资金。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审批发放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关于印发《晋城市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领办法》的通知(晋市财发〔2012〕122号)同时予以废止。

 

 

 

                                                    晋城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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