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栏目导航---

政策解读丨《晋城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8-31 14:35:22    

政策解读


《晋城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晋城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晋市民〔2023〕39号)7月20日正式出台并实施!


点击下方链接
我们一起来学习了解
晋城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pdf

01

《晋城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出台背景

为有效推进我市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晋城市民政局出台《晋城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晋市民〔2023〕39号),进一步规范因病致贫患者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管理等工作,为健全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保障。

02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本省;

(二)患者本人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给予的补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晋市政办〔2022〕40号执行);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

03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到哪申请?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委托授权书)向参保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

04

申请时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申请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在经常居住地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证)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二)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患者本人住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收费票据等;
(三)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真实、完整;
(四)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05

什么情况下因病致贫患者审核流程会终止?

在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一)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接受大额社会捐赠等,超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明显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

(四)县(市、区)民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2008-2017 晋城市民政局 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晋城民政信息网

地址:晋城市城区前进路1428号北二楼;邮编:048001;联系电话:0356-2566238 传真:0356-2566238;电子邮箱:sxjcsmzj@163.com

晋ICP备05001036号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013号  网站标识码:140500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