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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晋城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8-31 14:35:22
《晋城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晋市民〔2023〕39号)7月20日正式出台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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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推进我市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晋城市民政局出台《晋城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实施细则(试行)》(晋市民〔2023〕39号),进一步规范因病致贫患者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监督管理等工作,为健全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度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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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在本省;
(二)患者本人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给予的补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达到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照晋市政办〔2022〕40号执行);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2倍。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之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申请人家庭拥有的金融资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其他家庭财产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是指患者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慢特病费用(包括参照住院和门诊慢特病管理单独支付的药品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含职工大额医疗补助,下同)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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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因病支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接受大额社会捐赠等,超出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明显不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条件的;
(四)县(市、区)民政、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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