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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4-09 09:03:57    






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

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

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给予救助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救助额度




各地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和。

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该老年人已获得的补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后的差额。


三、申请流程



01

开展评估

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依法组织开展评估。

02

申请救助

经评估确定为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和有效缴费凭证,并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03

审核把关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完全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老年人入住机构补贴等相关补贴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04

资金发放

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从低保金渠道同步支付到其本人账户。

05

退出机制

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县级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机构管理



01


规范要求

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要求,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

02


公开公示

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03


协议签订

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与其签订集中照护协议,代管救助金账户,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托养机构。

04


绩效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要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本县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发放时间建议与本县(市、区)下月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时间同步。

五、计算公式



关于对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的计算公式




补助对象当月实际所得金额补助(A)=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上年12月份生活补贴人均标准与完全失能人员护理补贴人均标准之和-救助对象当月已实际领取的低保金金额-救助对象当月已实际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金额。

关于县(市、区)绩效补助总额的计算公式




某县(市、区)某月发放给养老机构的绩效补助总额(B)=本县(市、区)某月实际发放到所有低保完全失能老年人个人账户的救助金(A,即所有救助对象某月实际支付给收住养老机构的救助金)的总额x30%(最高不超过30%)。

关于对县(市、区)某养老机构分配所得的绩效补助的计算公式




某养老机构某月绩效补助资金=本县(市、区)某月绩效补助金额(B)x(某养老机构某月收住享受基本养老救助待遇老年人数量/该县所有养老机构某月收住享受基本养老救助待遇老年人总人数)x该机构的工作绩效调节系数。

如养老机构在运营期间未出现负面舆情、未出现收入老年人负面反馈或投诉的,绩效调节系数可设置为1;如出现负面情况或受到表彰的,绩效系数可适当调整,由各县(市、区)在向养老机构分配资金时自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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