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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

时间:2019-04-03 00: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推进脱贫攻坚任务的有效落实,按照《晋城市民政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调整特困供养标准的通知》(晋市民〔2019〕34)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再次提高了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40元。

 

同时,根据《晋城市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晋市政发〔2017〕39号)和《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的通知》(晋民发〔2019〕30号)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特困人员救助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各县(市、区)提标后标准见附件:

晋城市2019年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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